入库事例 施行偷盗被发现后运用暴力抵抗抓捕行为的定性
来源:bob手机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5-04-03 14:35:28
“一个事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事例库发明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完成审判作业现代化的严重布置,是一致法令适用、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促进司法揭露的重要作业。柳州法院活跃执行事例库发明和运用上的要求,在用好事例库提办案质效的一起,深化发掘典型事例价值,经过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和精力。
为实在发挥入库事例辅导审判实践、一致裁判规矩和标准、强化宣传教育和演示引领效果,柳州中院微信大众号开设“入库事例”专栏,介绍柳州法院入库事例,以案说法,向全社会传递法治精力、司法公正。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梁某忠与陈某元(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工地内偷盗管扣。二人装好九袋塑料袋的管扣放在工地防护板洞口周围时,被工地内的保安人员发现。梁某忠、陈某元从工地防护板洞口处爬出逃跑,被守候在洞外的季某平等人拦住。为了逃脱,梁某忠掏出贴身带着的一把卡尺刀将季某平腹部、胸部捅伤,致季某平左手上臂分裂伤,胸部划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桂 0203刑初432号刑事判定:被告人梁某忠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法院收效判定以为:被告人梁某忠在施行偷盗进程中被发现,为抵抗抓捕当场运用凶器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则,构成掠夺罪。不管梁某忠捅了几刀,其用刀捅伤被害人季某平的现实客观存在,一起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抵抗抓捕包含公安人员以及大众的抓捕扭送,本案中,梁某忠在偷盗进程中被发现,为了抵抗抓捕当场运用贴身带着的卡尺刀将被害人季某平捅伤,其行为契合转化型掠夺的构成要件,构成掠夺罪,对梁某忠从重处分。
行为人在偷盗进程中当场运用暴力抵抗抓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转化型掠夺。“抵抗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抵抗公安人员或许大众的抓捕扭送,在案发现场的保安人员和大众等发现行为人正在偷盗资产,施行抓捕扭送,此刻行为人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付诸暴力,归于暴力抵抗抓捕。“当场”,一般是指施行偷盗、欺诈、争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假如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遭到追捕或许围堵的情况下运用暴力的,应视为当场运用暴力。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刑初432号刑事判定(2020年10月22日)